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50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樟树市金属产业园仁和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明路888号新余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赣0502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68755元及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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