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余市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民初1565号
原告: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金属产业园仁和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9926854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余市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河区灵泉街道黄泥塘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43190037R。
法定代表人:敖峰。
被告: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河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195569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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