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502执保432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樟树市金属产业园仁和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9926854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灵泉街道黄泥塘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43190037R。
负责人:敖峰。
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195569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赣0502执保43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新余市仙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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