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邹哈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劳人仲案字【2021】第1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裁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9,339.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苏 峻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