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西安航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27285

申请人:西安航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沛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阳波,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车宏。

西安航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航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6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其相当于120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航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冻结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杨凤新

 

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