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民初272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车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林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航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沛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洋,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西安航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账号存款的冻结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航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已生效。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邮寄的《执行裁定书》、通知书,根据该法院的通知,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将应支付西安航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款504944元汇至该法院。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应付西安航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的义务,故其要求解封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