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381执恢55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普华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冶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普华冶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宁038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普华冶金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宁0381民初2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晓明
审判员  陈向阳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穆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