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7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向修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依据(2018)陕011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9)陕0113执7455号案的执行申请。经询,撤销对(2019)陕0113执7455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3执745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超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闫伟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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