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630号

原告: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玉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宝文,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4年4月23日作为股东申请注册了陕西花旗实业有限公司。花旗公司成立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规范法定代表人权利、职责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为花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3.7条约定公司财务核算,由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作为财务核算的直接责任人,应积极交纳各项税款,保证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花旗公司成立后实际由被告经营、管理,原告未参与经营管理。花旗公司成立后经营业务为:位于XX路XX环XX大厦XX楼盘项目的开发,花旗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在工商部门进行年检,于2013年5月21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花旗公司开发“环保大厦”项目的空调设备及安装款债权人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因索要空调设备及安装款,2017年5月1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花旗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由于被告不能提供花旗公司的财务账册,导致强制清算不能。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花旗公司股东原告和被告,要求原告就花旗公司欠款向其承担支付责任,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胜诉后,在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原告过程中,经原告与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和解,原告向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空调设备款及安装款、违约金、及逾期给付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共计3100000元。原告承担该案款后于2019年12月5日与被告达成并签订了《协议书》,被告认可其管理花旗公司失责,自愿承担该全部3100000元案件款,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转账支付至原告账户,另就该案件款自2019年12月1日起向原告承担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及利息。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承担陕西花旗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责任付出的310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4.75%计算,每月12270.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该案后,因原告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有效联系方式及地址,经询原告,原告请求法院先行驳回其起诉,待明确被告准确地址后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84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英儒

书 记 员  魏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