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13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836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32177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开立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并将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3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3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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