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异73号
异议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玉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闫永宁,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东毅,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西钦,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称,一、贵院所冻结该单位账户资金为国家“三供一业”政策专项拨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以及西北地矿发[2018]38号文件内容,异议人账户483万元资金为中央财政“三供一业”专项补助资金,依照国家政策规定,要求该补助资金用于单位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物业分离移交,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科研费用、设计费用等。国家要求专款专用,建立台账,省财政将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该单位正积极落实推进“三供一业”剥离移交工作,已启动“三供一业”改建工程,此项工作为省重点推进事项,意义重大。现账号冻结致使“三供一业”补助资金不但有流失风险,而且使相关工作无法展开,责任重大。该单位作为西北地区的大型地质勘探国有企业,所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如果案件执行,除了该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外(由于地勘行业不景气,现职工工资不能全额发放),更重要的是必然导致该单位数百万元国有资产白白流失,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必然导致国资委及政府严重追责。二、债权人所谓损失与股东责任无关,案件还在申诉阶段。从此案件涉及工程来看,曾经发生爆炸、为未经验收的劣质工程。由于龙创公司自身施工质量问题而对自己造成损失,也应由龙创公司自己承担所有损失。陕西花旗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原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公司成立时,作为陕西花旗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花旗公司)股东,研究院已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全面、充分履行了出资义务,因当时和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洽谈、对接工程业务,均是由另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的,研究院对龙创公司工程整个过程,从招标、签订合同、工程施工等均毫不知情,不存在研究院未履行股东责任相关事宜。到目前为止未发生因研究院股东未尽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及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两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研究院对花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没有证据证明西北地质研究院没有进行清算并且导致了花旗公司财产流失、贬值等情形,仅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即认定该单位滥用股东权利、怠于履行股东义务与法相悖,如果因为该案涉及的劣质工程用国有资产支付有失公平。同时,此案件该单位已申诉,现阶段不宜冻结该单位账户。三、花旗公司名下资产足以清偿合理合法的债务。花旗公司名下现有69套房屋资产,依照目前市值远远高于龙创公司诉求债务,该单位同意雁塔区人民法院查封花旗公司名下房产,可用以依法处置清偿合理合法的债务。故请求解冻该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61001720015052530776账户。
申请执行人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本案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生效判决已查明,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原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是陕西花旗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占陕西花旗实业有限公司90%的股份,陕西花旗实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均应由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掌控,陕西花旗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如其土地使用权亦登记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用陕西花旗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偿还和用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资产偿还均属使用国有资产偿还,因此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二、涉案案件并没有进行再审。涉案案件(2016)陕0113民初8369号民事判决下发后,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上诉,另一股东***没有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以(2017)陕01民终9244号民事判决书下发之后,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再审期限内提起申请再审,另一股东***虽提起了再审申请,亦于2018年10月10日撤回了申请。因此本案并未在申诉之中。关于涉案工程款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生效的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6468号民事判决书和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执字第00216-1号民事裁定书足以证明是不存在的。因此在陕西花旗实业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起诉申请执行人一案中,雁塔区人民法院以(2018)陕0113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陕西花旗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陕西花旗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对此提出上诉,现该案亦已生效。三、关于花旗公司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问题,因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执字第00216-1号民事裁定书已作定论,即“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已出售,无法采取查封措施;在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2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说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异议人再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呢?关于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8369号民事判决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9244号民事判决早已生效,现是对该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在没有对上述判决进行改判或撤销的情况下,其异议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陕0113民初83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向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3)雁民初字第06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2111948.4元、违约金1150343.03元及诉讼费264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18年10月12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61001720015052530776账户存款3357397.43元。后被执行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应当主动履行。本案被执行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其名下存款。异议人以所冻结资金是中央财政“三供一业”专项补助资金为由而请求解除冻结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该资金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且异议人亦未提供该资金已开立专用资金账户的证据。故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斌昌
审判员  杨 栩
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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