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3850号
原告: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紫星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854719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31号万海大厦A座5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202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琪
人民陪审员*芳
人民陪审员冯丽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培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