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新能源(蛇口)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1177号
原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31号万海大厦A座5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202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能源(蛇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蛇口工业区一、二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013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一楼,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G347780280。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榕,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能源(蛇口)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新能源(蛇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524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原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该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75240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新能源(蛇口)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24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庞海婷
人民陪审员张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