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7057号
原告: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佳鑫,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7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