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和诉深圳蛇口工业区职工住宅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45号
原告曾庆和。
被告深圳蛇口工业区职工住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曾庆和诉被告深圳蛇口工业区职工住宅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其在7日内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庆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