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
被告黄某,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黄某、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0.9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35.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