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33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大厦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442954L。
负责人:魏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31号万海大厦A座5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202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新能源(蛇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蛇口区工业区一、二湾。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蛇口对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蛇口工业区港湾大道新能源公司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新能源(蛇口)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对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0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丹妮
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