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新能源(蛇口)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异71号
案外人: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31号万海大厦A座5楼A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大厦首层。
被执行人:新能源(蛇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工业区一、二湾。
被执行人:深圳市蛇口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花果路小钟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新能源(蛇口)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995)深南法执字第357号】过程中,案外人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终止对其所有的位于某处的房产的执行,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称,1989年8月19日,招商局集团指令其属下蛇口电脑开发中心与新能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能源(蛇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能源公司)签订了《新能源有限公司楼宇转让合同》,向新能源公司购买了涉案房产,并于购房当天付清了购房款项,新能源公司亦向招商局集团交付了涉案房产。案外人为招商局集团全资子公司,2009年7月10日,招商局集团办公厅根据国有资产内部调拨等相关规定,将涉案房产调拨给了案外人,此调拨属于招商局集团内部对国有资产的调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案外人代替招商局集团电脑中心承接了《新能源有限公司楼宇转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案外人占有、使用涉案房产,成为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因新能源公司破产清算,案外人要求新能源破产清算组沟通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多次沟通仍无果,导致案外人一直无法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涉案房产一直登记在新能源公司名下。在新能源公司清算时,招商局集团提出异议,涉案房产并未被列入破产清算财产之列作抵债处置。综上,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案外人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根据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房产不是新能源公司的破产财产,归案外人所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涉案房产是错误的,请求法院终止对属于案外人所有的涉案房产的执行,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辩称,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新能源(蛇口)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995)深南法执字第357号】过程中,查封了新能源公司名下位于某处的房产。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新能源公司名下,案外人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其自身存在过错,且未能提供购房款的转账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案外人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岳峰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麦贤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