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81民初12号 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陇上村沟西下,生产经营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夏新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9648882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梓珊,均系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该院向本院移送管辖,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4元,由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