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5203民初1100号 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陇上村沟西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佛山市鸿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二十七层C室0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鸿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鸿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审理,于2022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680元及逾期利息(以3668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1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截止至2021年5月13日,经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微信上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款3668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偿还拖欠货款,但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 被告*****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鸿湖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收付款银行账户信息截图和发票,该证据显示,买卖双方均是以公司账户进行款项收付活动,发票抬头也为被告鸿湖公司,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鸿湖公司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庭前向法庭申请调查聊天微信账号的实名信息,根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复函,两个微信账号为被告**及原告员工***所有,故该微信聊天记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原告员工***在向被告**催讨结欠货款时,已明确提出结欠货款数额为36680元,被告**并没有提出异议,故该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结欠货款金额为36680元;对于律师函和快递单,该邮件未能送达,故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的事实。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为被告鸿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鸿湖公司因承建望天湖两爬馆,向原告购买混凝土,至2021年5月13日共结欠原告货款36680元,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鸿湖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讨货款均未果,原告遂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虽然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从原告提供的收付款双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票可以证明本案的买卖双方为原告和被告鸿湖公司,故被告鸿湖公司结欠原告货款36680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作为被告鸿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原告联系买卖事项,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由被告鸿湖公司负责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在微信聊天中陈述“我会付款”,是被告**承诺加入债务,**应作为被告承担责任,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2021年5月1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鸿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催讨货款时,被明确告知无能力付还欠款,故被告鸿湖公司逾期还款时间为自2021年5月13日起,原告请求自2021年5月14日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鸿湖公司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鸿湖公司付还货款36680元及该款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鸿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680元及该款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5元,由被告佛山市鸿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不向本院申请退费,由被告佛山市鸿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迳付原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