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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203民初538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89332006XE。 法定代表人:**珊。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蕉岭县。 被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云,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云路镇陇上村沟西下20369648882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各被告拟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暂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