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203民初538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89332006XE。
法定代表人:**珊。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蕉岭县。
被告: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云,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云路镇陇上村沟西下20369648882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各被告拟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暂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