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203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梓珊,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执行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付还揭阳市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225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详见判决书);二、向申请人支付因处理本次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四、付还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597元、公告费9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223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车辆登记、不动产、部分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另向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揭阳市揭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信息。查询结果如下: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176.93元,本院对该款进行划拨并转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