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9民初232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留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宏泰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留坝县环城路中段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自强,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泰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自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自强除已垫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外,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宏泰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自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宏泰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自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宏泰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自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元,依法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胡自强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 杰
书 记 员 蒲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