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11民初7492号
原告江苏途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江苏途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途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途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江苏途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文平
法官助理 高鹏林
书 记 员 孙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