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36号
原告:新疆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青格达湖村安青北路815号A区1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可克达拉市众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园区洛河西路2号创新创业产业元B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疆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可克达拉市众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泓 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库尔班·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