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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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2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旭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城乡路333号1幢一层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2GU3M。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威克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37号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ADQH5G。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旭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威克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旭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