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志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远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4民催4号 申请人:贵州远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E栋1**1层1房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J71GP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远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贵州远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00100041/30235876,票面金额壹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远志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贵州远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