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志光家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志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柳市民二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志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和工业新区××东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志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鹿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志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鹿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上诉人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王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莫妮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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