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志光家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志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中科纳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3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志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和润路南2号-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科纳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北京化工大学116号楼328室。
法定代表人:黄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西志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中科纳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科纳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203执15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龙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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