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7)豫1702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2年7月15日出生,系死者***父亲,住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41年10月12日出生,系死者***母亲,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2001年4月23日出生,系死者***三子,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重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无土地使用权、银行账户无财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702执1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