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02民初1607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2月5日出生。
被告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朝晖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