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终11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7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樱
审判员姜婷
审判员易苏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