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告***,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萍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祝杨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