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755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进。
被告:上海开放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雯。
原告***与被告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开放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燕萍
书记员 席璟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