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民奥电梯有限公司、信宜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1)粤0983执保99号
申请人广东民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宜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983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信宜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信宜城中支行4400××××4221_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48475.3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4月25日至2022年04月25日。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申请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时,应当提交本件。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