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民终56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三亚四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号中恒建材家居广场*号楼*层***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文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俊,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慧,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号*号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北京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号新达公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晓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祥,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乐,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三亚四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亦以上诉人身份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一审程序中诉讼地位为被告且未提起任何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结果也未判令其承担任何责任。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接受本院给予的释明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
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92.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峻
审 判 员 曲永生
审 判 员 冯 坤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朔
书 记 员 陈恩华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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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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