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金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四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金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通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四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0271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被告四通公司给付原告金时通公司拖欠的材料款1898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189809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再收50%,自2016年11月25日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制定关于小标的额执行案件攻坚战方案,并于2018年10月23日集中传唤第二批小标的额案件当事人到庭,双方当事人当场核算本案标的额217600元,被执行人当即通过银行转款217600元到本院代管款账户,并将申请执行费3100元直接缴纳至海南省财政性资金账户,履行完本案债务。
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应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本案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三亚四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转入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执行款2176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亚金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清偿本案全部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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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蔡西河
书记员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