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四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三亚金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与三亚四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金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四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金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通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四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0271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被告四通公司给付原告金时通公司拖欠的材料款1898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189809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再收50%,自2016年11月25日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制定关于小标的额执行案件攻坚战方案,并于2018年10月23日集中传唤第二批小标的额案件当事人到庭,双方当事人当场核算本案标的额217600元,被执行人当即通过银行转款217600元到本院代管款账户,并将申请执行费3100元直接缴纳至海南省财政性资金账户,履行完本案债务。
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应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本案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三亚四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转入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执行款2176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亚金时通建工贸易有限公司,清偿本案全部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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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蔡西河

书记员蓝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