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2616号
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24街240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梁,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洁,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挚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1-3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新克。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城乡建设局,注册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三街三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
被告: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晴川街解放一村8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发。
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挚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 捷
人民陪审员 张青武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