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26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1幢(中国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易新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男,1986年2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24街240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梁,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鄂0107民初26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本院据此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鄂0107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故申请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的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范丽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