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奥鑫市政建设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市某某市政建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1642号
原告:**,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原告**之子),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文,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颖,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24街240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颖,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械作业二队,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二十四街(市政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颖,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夏学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械作业二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