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181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373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和被告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2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