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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某某与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181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373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和被告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2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