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2656号
原告: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山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一,[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2×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