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335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五丰工业大道3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761819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鑫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环北路28号海伦堡花园第16栋15层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2YCNN0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鑫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1206元,由原告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