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魏中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附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原鲍含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枫林溪语小区诉讼保全的39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互联网上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登记而流拍,申请人哈尔滨铁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接受上述财产。剩余查封财产,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且均有居民居住,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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