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区纬五路东风新村东新一小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大庆市***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117916.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丁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