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执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魏中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附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原鲍含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枫林溪语小区7号楼房产登记在***名下,经查,***为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妻子,故被执行人涉嫌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公路东侧枫林溪语小区七号楼,预登记***名下的下列房产:1、一单元2楼1号、建筑面积103.40平方米;2、一单元2楼2号,建筑面积81.40平方米;3、一单元4楼1号,建筑面积101.84平方米;4、一单元4楼2号,建筑面积81.08平方米;5、一单元5楼1号,建筑面积101.84平方米;6、一单元6楼2号,建筑面积81.08平方米;7、一单元7楼1号,建筑面积78.76平方米;8、一单元7楼2号,建筑面积73.12平方米;9、二单元2楼1号,建筑面积160.49平方米;10、二单元4楼1号,建筑面积159.42平方米;11、二单元6、7-1号,建筑面积585.26平方米;12、三单元1楼1号,建筑面积78.05平方米;13、三单元2楼1号,建筑面积78.05平方米;14、三单元2楼2号,建筑面积83.64平方米;15、三单元3楼1号,建筑面积77.64平方米;16、三单元5楼1号,建筑面积77.64平方米,17、三单元6楼1号,建筑面积77.64平方米;18、三单元6楼2号,建筑面积82.49平方米;19、三单元7楼1号,建筑面积71.54平方米;20、九号楼3单元16楼2号,建筑面积45.10平方米;21、九号楼3单元16楼3号,建筑面积80.68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设定抵押及妨碍执行的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雨
***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黑01执56号之二
呼兰区房产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枫林溪语小区7号楼房产登记在***名下,经查,***为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妻子,故被执行人涉嫌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公路东侧枫林溪语小区七号楼,预登记***名下的下列房产:1、一单元2楼1号、建筑面积103.40平方米;2、一单元2楼2号,建筑面积81.40平方米;3、一单元4楼1号,建筑面积101.84平方米;4、一单元4楼2号,建筑面积81.08平方米;5、一单元5楼1号,建筑面积101.84平方米;6、一单元6楼2号,建筑面积81.08平方米;7、一单元7楼1号,建筑面积78.76平方米;8、一单元7楼2号,建筑面积73.12平方米;9、二单元2楼1号,建筑面积160.49平方米;10、二单元4楼1号,建筑面积159.42平方米;11、二单元6、7-1号,建筑面积585.26平方米;12、三单元1楼1号,建筑面积78.05平方米;13、三单元2楼1号,建筑面积78.05平方米;14、三单元2楼2号,建筑面积83.64平方米;15、三单元3楼1号,建筑面积77.64平方米;16、三单元5楼1号,建筑面积77.64平方米,17、三单元6楼1号,建筑面积77.64平方米;18、三单元6楼2号,建筑面积82.49平方米;19、三单元7楼1号,建筑面积71.54平方米;20、九号楼3单元16楼2号,建筑面积45.10平方米;21、九号楼3单元16楼3号,建筑面积80.68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
附裁定书一份。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