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丰盈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丰盈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誉兴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苗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州黔丰盈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誉兴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苗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苗方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深圳市誉兴通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苗方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应以深圳市苗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欢飞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