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丰盈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黔丰盈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彩盈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3民初145号之一
原告:贵州黔丰盈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贵银大厦1幢1单元9层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19291155。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委托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委托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黔彩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技园B#楼8层8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7PH326。
原告贵州黔丰盈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彩盈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贵州黔丰盈通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贵州科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的贵州科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21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被告,转让款支付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日,原告配合被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签订后,原告已配合被告变更工商登记,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转让款,至今已逾一年。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但被告拒绝。被告未支付转让款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据此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贵州科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恢复到协议签订前的状态。
被告贵州黔彩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企业信息登记上的住所地仅为临时住所,系被告筹建成立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临时登记的住所,被告从未实际使用该住所。被告实际经营场所为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24号烟草公司写字楼8楼,被告的住所地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本案应当由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另股权转让纠纷履行地为所涉法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案涉的贵州科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花溪区,故花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或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双方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贵州科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原告提交的《贵州科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并未约定管辖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被告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可以证实被告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主要办事机构并未设置在我院辖区范围内,而是在贵阳市云岩区。
综上,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贵州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