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8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彩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楼**B801办公室(临时住所)。
法定代表人:周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璇琳璐,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礼倩,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黔丰盈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贵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黔彩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黔丰盈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黔彩盈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永霞
审判员 柳 凡
审判员 冯文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