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汉族,2010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理人:**2(**1之父),男,汉族,1983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理人:**3(**1之母),女,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3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审被告: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娄底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湘中大道国土资源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娄底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一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求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颜 成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