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宏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汉族,2010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理人:**2(**1之父),男,汉族,1983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理人:**3(**1之母),女,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3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审被告: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娄底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湘中大道国土资源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宜章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娄底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一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求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颜 成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